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豫01民终134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市官渡区某某消防器材经营部,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泷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消防)因与被上诉人昆明市官渡区某某消防器材经营部(以下简称某某消防)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24)豫0181民初2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某消防的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某某消防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消防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巩义市法院作出的(2024)豫0181号民初2865号判决书,判决某某消防支付某某消防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支出的律师费39,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某消防承担。事实和理由:一、某某消防与某某消防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一方违约造成诉讼,违约方需要承担守约方的律师费,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查明。某某消防在一审中已明确,某某消防出现了严重违约,且违约给某某消防造成了严重的货物损失。因某某消防在一审中没有提及货物的损失鉴定,一审法院未支持某某消防的货物损失数额,但不影响某某消防主张律师费。二、原审法院认定某某消防主张的律师费包含在货物损失中,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归类认定错误。官渡区人民法院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中认定的损失是某某消防未足额履行《代理合同》和违约给某某消防造成退货的退货损失,并未包含某某消防的维权费用,某某消防也未在上述案件中主张维权费用。且某某消防主张的维权费用是补偿性质的费用,不是合同未足额履行的损失。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某某消防需承担某某消防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用。故请求二审法院判决某某消防支付39,000元给某某消防,补偿某某消防的维权费用。
某某消防辩称,一、某某消防主张的律师费属于重复诉讼。二、某某消防主张的律师费并不属于某某消防给其造成的损失。某某消防对于律师费的主张已在另案得到解决,且该主张并不属于某某消防给其造成的损失,现其另行提起诉讼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某某消防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某某消防赔偿因违约给某某消防造成的各项损失150,000元;2.请求法院判令某某消防赔偿某某消防支付的律师费共计39,000元;3.请求法院判令某某消防返还所销售消防产品的流向登记资料;4.本案诉讼费用由某某消防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某某消防、某某消防等就涉案合同产生纠纷,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的(2023)云0111民初14712号民事判决书及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7日作出的(2024)云01民终2126号民事判决书均认定:2022年3月10日,某某消防(乙方)与某某消防(甲方)签订《代理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为云南省军巡铺代理商,乙方需缴纳品牌市场保证金5,000元,乙方自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乙方应有符合经营要求的合适场地,原则上专营专卖,乙方需有独立的军巡铺门头和产品展示专区,按照甲方要求标准装修并经甲方委派人员验收合格,乙方承诺在2022年度内(2022年3月10日至2022年12月25日)销售甲方所授权产品合同量150万元,双方中途解除合作关系,双方须签订《终止协议书》,单方中途终止合作时,应至少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甲方收取乙方的品牌市场保证金,在甲乙双方交接完毕六个月后(若乙方存在项目工程未到质保期限,则保证金退还时间以工程质保期限到期为准)合同期限内无违约行为且乙方无损害甲方品牌形象的行为,乙方提供保证金收据和见证资料后甲方予以返还,若合同期限内违约行为,则按合同约定条款扣除相应的处罚金后凭见证资料予以返还,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截止日期为2022年12月25日,合同还补充约定了终止合同后,按相应政策回收库存产品,货款原路返回,因厂家产品本身问题导致验收不通过,厂家承诺退全部货款,退款流程按原付款路径退回。合同签订后,某某消防向某某消防支付了市场保证金5,000元,于2022年3月15日向某某消防支付了货款500,000元,货款支付后,某某消防向某某消防供应了价值371,480元的货物,某某消防销售了价值43,630元的货物,对于所销售的43,630元的货物某某消防并未将见证资料及流向登记资料交付某某消防。在合同终止后,双方未签订终止协议,也未续签合同,某某消防仍进行销售,2023年4月13日,某某消防将未销售出的价值327,850元的货物通过物流退还给某某消防。某某消防共计向某某消防退还货款250,000元。双方对于退货退款事项进行过协商,2023年5月5日,某某消防姜姓人员(微信号***05)在微信中向某某消防发送了《终止协议书》及《云南返货清单》,并让某某消防核对下清单。2023年4月12日,某某消防在与某某消防的法定代表人***的微信中称:现在主要说的是广告,当时也一再强调,广告费用弄好,随时可以报销,***回复称:不影响大局。有两种方式,1调价格前定的是返现金,是以50万返回的。你把返回给你的10万现金返回厂里,厂里返现金广告费给你。2调价格时,广告费也没结算,价格既然调整了,就按新的政策执行,返货。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认为:一、对于所争议的退还货款。根据案涉《代理合同》约定,某某消防承诺在期限内完成150万元销量,但某某消防并未按约定完成,对于已销售的货物,某某消防并未向某某消防返还见证资料及流向登记资料,因案涉合同涉及消防器材等特殊产品,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因此,某某消防授权某某消防销售的产品,某某消防应当附有见证资料及流向登记资料返还给某某消防,否则将可能导致某某消防作为厂家被消防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从以上情形上看,某某消防具有相应违约情形,虽某某消防提交了退货规则,但其并无证据证实该退货规则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已经向某某消防进行过告知,基于前述情形及根据某某消防的违约情形,以承担20%的违约责任为宜,该院酌情认定由某某消防退还某某消防的货款为140,800元[250000-(327850×20%)-43630],对于利息主张,并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支持;二、对于所争议的保证金。对于保证金的退还条件,在案涉合同中进行了约定,某某消防并未能按约定提供见证资料,不符合退还情形,该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五、对于第五项诉请。对于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合同中并无约定,该院不予支持。该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由某某消防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消防退还货款140,800元并驳回某某消防的其他诉讼请求。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7日作出(2024)云01民终2126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上述判决,同时,该院认为:某某消防主张某某消防还存在不交回流向登记、未提前通知某某消防即要求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该院认为,合同对资料交接并未进行明确约定,并且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届满后,某某消防退还了未出售的货物,某某消防亦退还了部分货款,表明双方已经达成合意不再履行合同,某某消防的前述主张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请求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义务;对当事人的重复诉讼,人民法院予以裁定驳回。本案中,某某消防请求法院判令某某消防赔偿因违约给其造成的各项损失150,000元,该150,000元为涉案合同标的1,500,000元的10%,因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已就涉案合同作出了“某某消防具有相应违约情形,虽某某消防提交了退货规则,但其并无证据证实该退货规则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已经向某某消防进行过告知,基于前述情形及根据某某消防的违约情形,以承担20%的违约责任为宜,该院酌定由某某消防退还某某消防的货款为140,800元[250000-(327850×20%)-43630]”的判决,该判决具有法定的拘束力,某某消防请求的150,000元为合同标的1,500,000元的10%,因商业活动中的单笔交易是否产生利润及其多少没有法定的计算方式及其他固定模式,必须以某个时间段内的整体收支等确定盈亏,某某消防的该请求属于其主观判断,无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酌定某某消防应返还某某消防货款327,850元的80%(262,280元),其余的20%(65,570元)及保证金5,000元未让其返还,已经考虑到了某某消防因某某消防未足额履行合同等违约情形给其造成的损失,因此,某某消防主张150,000元中的65,570元系重复诉讼,一审法院对重复诉讼部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150,000元减去65,570元以后的部分84,430元,某某消防主张为包含到昆明的出差费44,098元、为某某消防的客户进行电话推广计算服务费20,000元、为某某消防技工技术服务计算16,000元、检测某某消防退还货物产生费用4,170元等,以上费用均属其经营中的正常支出,且涉案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届满后,某某消防退还了未出售的货物,某某消防亦退还了部分货款,表明双方已经达成合意不再履行合同,该请求无充分证据支撑,其理由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某某消防请求法院判令某某消防支付其律师费共计39,000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理由为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及相应二审法院已经考虑到了某某消防因某某消防未足额履行合同等违约情形给其造成的损失,该请求系重复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某消防返还所销售消防产品的流向登记资料,因昆明中级法院已经做出了“某某消防主张某某消防还存在不交回流向登记、未提前通知某某消防即要求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该院认为,合同对资料交接并未进行明确约定,并且合同约定的履约期限届满后,某某消防退还了未出售的货物,某某消防亦退还了部分货款,表明双方已经达成合意不再履行合同,某某消防的前述主张不成立,该院不予支持”的判决,该请求属于重复诉讼,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述有关重复诉讼不再另行制作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某某消防的关于某某消防违约为其造成损失84,430元的请求。案件受理费4,080元,减半收取2,040元,由某某消防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2023)云0111民初14712号民事判决书载明:一、对于所争议的退还货款。根据案涉《代理合同》约定,某某消防承诺在期限内完成150万元销量,但某某消防并未按约定完成,对于已销售的货物,某某消防并未向某某消防返还见证资料及流向登记资料,因案涉合同涉及消防器材等特殊产品,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消防产品生产者应当建立消防产品销售流向登记制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批次、规格、数量、销售去向等内容。因此,某某消防授权某某消防销售的产品,某某消防应当附有见证资料及流向登记资料返还给某某消防,否则将可能导致某某消防作为厂家被消防部门、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从以上情形上看,某某消防具有相应违约情形,虽某某消防提交了退货规则,但其并无证据证实该退货规则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已经向某某消防进行过告知,基于前述情形及根据某某消防的违约情形,以承担20%的违约责任为宜。且某某消防在(2023)云0111民初14712号案件中提出了律师费的抗辩。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及相应二审法院已经考虑到了某某消防因某某消防未足额履行合同等违约情形给其造成的损失,并无不当。因为律师费也属于损失的一部分,发生诉讼不必然产生律师费,故对于某某消防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河南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河南某某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