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恒健电梯销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宿迁恒健电梯销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宿迁恒健电梯销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8-22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宿中仲保字第00015号
申请人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宿迁恒健电梯销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健。
申请人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宿迁恒健电梯销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宿迁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宿迁恒健电梯销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元。宿迁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7月3日将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并提供其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东侧的雅蓝国际花园商业街一区310、311两套房屋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宿迁恒健电梯销售安装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0000元;
二、查封申请人宿迁裕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苏省宿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大道东侧的雅蓝国际花园商业街一区310、311两套房屋。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魏良军
代理审判员周栋才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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