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冀0702民初1109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
法定代表人:安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厚霖(正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3日立案,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限原告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但原告某甲公司并未按时缴纳诉讼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甲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