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1127民初2301号
原告:景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景州分公司,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景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景州分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景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景州分公司于202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景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景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7元,由原告景县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景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