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22864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
被告:河北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某某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公司、河北某某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8月6日立案。原告内蒙古某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某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靳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