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10899号
原告:赤峰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二期五金交易区A1-1-010114。
法定代表人:田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某,男,系该公司采购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甲,男,系该公司财务。
被告: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某乙,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石家庄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女,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赤峰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有限公司、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及石家庄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9日立案。原告赤峰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赤峰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