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5民初7347号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18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某某建筑器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杨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