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子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内0104执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66517F。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子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11号技工学校综合楼3层218号、3层219号、3层2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2MA7KFKQT7N。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子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玉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内0104民初4176号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子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内蒙古子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子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有零星银行存款、有零星网络资金,本院已冻结、无车辆登记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内蒙古子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于2025年4月10日将被执行人内蒙古子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内蒙古子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内蒙古子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后,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内0104执42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