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802民初9697号
原告:某某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南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承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7.00元,由原告某某环境科技(江苏)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刘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