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5民初696号
原告: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渔临关片)。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基于被告已于庭前将涉案款项本金支付给原告,现原告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杭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高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