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82民初1507号
原告: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小屯镇原小屯镇第一焦化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东华镇上棉沟村30号。
原告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13元,由原告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