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某有限责任公司;王某;汝州市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482民初1507号 原告: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汝州市小屯镇原小屯镇第一焦化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友谊北大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登封市东华镇上棉沟村30号。 原告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9日立案。原告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13元,由原告汝州市汇豫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