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319民初5468号
原告:广西桂北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长洲区舜帝大道西段1号A4第23幢19号独立交易展示位。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跃进路航运服务中心8#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西桂北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第一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广西桂北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桂北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桂北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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