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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504民初305号 申请人:宜昌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住宜昌市点军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点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住天津港保税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宜昌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72747.55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宜昌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险单号621060104602025000****]为此项财产保全事宜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572747.55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3383.74元,由申请人宜昌市某某劳务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