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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825民初1556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843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之前,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法律适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