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徐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825民初1556号
原告:***,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
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香樟大道308号网讯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149068433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6月2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宣判之前,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法律适用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