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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0210民初1398号之二 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对原告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皖0210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2022)皖0210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一、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等共计2649068.84元及相应利息(自2022年3月17日起以2619068.84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补正为“一、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等共计2409257.98元及相应利息(自2022年3月17日起以2379257.98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2022)皖0210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三、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其施工的芜湖恒大御府幼儿园室内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拍卖条件时,在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2379257.98元范围内对该装修工程相应拍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补正为“三、合肥建工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就其施工的芜湖恒大御府幼儿园室内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拍卖条件时,在芜湖粤诚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合肥有限公司欠付的工程价款2139447.12元范围内对该装修工程相应拍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