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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公司;四川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5民初20869号 原告:四川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燕某某,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职务不详。 四川某公司与四川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5日立案。四川某公司于2023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公司撤回对四川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杨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