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施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苏州施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苏州灯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执54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施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蠡塘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苏州灯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蠡塘河路68号。 法定代表人:***。 苏州施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苏州灯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004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施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因关联案件在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故本案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更为有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字第0046号调解书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沈 如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蒋 琦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裘 实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