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霖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霖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83民初2986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中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嘉祥县。 被告:四川霖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苏工业园常顺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NMGH5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泰仁(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霖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于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 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04元,减半收取计95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