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0602民初804号
原告:南通合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袁庄镇工业园区兴袁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建军,山西方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美新能源技术研发(山西)有限公司,住所地朔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南通合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美新能源技术研发(山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立案。南通合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南通合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行为,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通合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9元,由南通合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