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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江西某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117民初2180号 原告:黄某。 被告: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黄某与被告周某、江西省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2025年4月28日,原告黄某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92.43元、财产保全费390元,均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