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公司与某某甲,酉阳县隆达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渝04民辖终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中大道476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甲,男,1984年2月11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原审被告:酉阳县隆达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街道源泉新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乙,男,1987年9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上诉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甲,原审被告酉阳县隆达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3)渝0242民初37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的履行地法院管辖。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现双方已经结算,因合同履行发生纠纷,其应当向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甲,原审被告酉阳县隆达公路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乙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甲依据《石方膨胀剂松动爆破合同》《**甲施工队工程项目结算表》等证据提起本案诉讼,要求三被告支付劳务费。从其请求事项看,系支付劳务费用,但从其提交的证据看,**甲提供的建设工程劳务,双方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合同关系。故本案系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案涉工程项目位于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境内,故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江西省路桥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一日
打算(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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