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冉某与重庆某公司,张某,冯某,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渝0233民初1649号 原告:冉某,男,198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 法定代表人:赵某。 被告:张某,男,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冯某,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孙某,男,1982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原告冉某与被告重庆某公司、张某、冯某、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冉某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冉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冉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1.38元,减半收取870.69元,由原告冉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