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3财保329号
申请人:天津市海鑫融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JJ5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575930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空经济核心区机场东路2号(产业园1A-4号1、5、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4807231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受理申请人天津市海鑫融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海鑫融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天津市海鑫融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中科星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者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