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福建福昇消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福建福昇消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802民初3194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公民身份号码:440************935。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福昇消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1。
被告:福建福昇消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地址:湛江市赤坎区*******/43号西粤京基城首期办公楼1302号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1。
原告***与被告福建福昇消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昇消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福建福昇消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昇消防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