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威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威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榆中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5610号 原告:兰州威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第1幢2**18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榆中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7年8月1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原告兰州威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榆中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 兰州威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控信息服务费380532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129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6日),合计398661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自2022年3月7日起至监控信息服务费全额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WLW20180727的《消防联网远程监控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兰州恒大翡翠华庭一期1-10+号楼、综合楼及8#北侧独立商业项目提供消防联网远程监控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为三年、服务费每年213744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联网监控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向原告支付了前两年服务费,尚欠原告213744元服务费未支付。2019年5月5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WXLW20190328的《消防联网远程监控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兰州恒大翡翠华庭二期11-17#楼、***及地下车库项目提供消防联网远程监控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为三年、服务费每年166788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联网监控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向原告支付了前两年服务费,尚欠原告166788元服务费未支付。综上,被告共计欠原告380532元服务费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综上所述,被告拒不支付服务费的行为,严重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 被告榆中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榆中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恒大集团及其关联方,因此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本案中,被告榆中俊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关联公司,故本案符合上述集中管辖的情形,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原告兰州威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640元退还原告,由原告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交纳。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