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威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兰州威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10604号 原告:兰州威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第1幢2**18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融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高新飞雁街118号陇星大厦第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健,男,该公司法务。 原告兰州威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翔公司)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兰州置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 原告威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监控信息服务费545958元、逾期付款利息54575元(暂计算至2022年3月6日),合计600533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支付自2022年3月7日起至监控信息服务费全额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WXLW20170309的《消防联网远程监控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兰州恒大绿洲首一期(2、3、11、12号楼及地下停车库)项目提供消防联网远程监控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为三年,服务费每年114714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联网监控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向原告支付了前两年服务费,尚欠原告114714元服务费未支付。2018年8月1日,原告又与被告签订了编号为WXLW20180728的《消防联网远程监控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兰州恒大绿洲4-6#、18#、60-65#楼项目提供消费联网远程监控服务,合同约定了服务期限为三年、服务费每年215622元,并约定了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联网监控义务,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仅向原告支付了第一年服务费,尚欠原告431244元服务费未支付。综上,被告共计欠原告545958元服务费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支付,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综上所述,被告拒不支付服务费的行为,严重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诉。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恒大集团及关联方所涉相关案件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恒大集团及关联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条件。因此,本案应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将该案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涉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债务风险相关诉讼案件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的通知》的规定,涉及恒大集团及关联公司的案件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本案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兰州置业有限公司系恒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公司,本案符合上述集中管辖的情形,应当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案件受理费4903元,退回原告兰州威翔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由其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交纳。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