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品和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品和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7民初10218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品和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品和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