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07民初10218号
原告:***,男,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上海品和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品和消防设施检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