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川0604民初995号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罗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凯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职务不详。
申请人某甲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甲公司于2026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的银行存款12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