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22民初2246号
原告:***,女,1978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陕西轩邑特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过街楼新村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与被告***、陕西轩邑特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7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穆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