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轩邑特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某某、陕西轩邑特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陕0122民初2***3号
原告:杜楼楼,女,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民虎,陕西白鹿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崇清,男,1970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陕西轩邑特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过街楼新村16号。
法定代表人:卓顺东。
被告:刘栓利,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杜楼楼与被告黄崇清、陕西轩邑特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刘栓利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杜楼楼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杜楼楼自愿申请撤诉,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杜楼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给原告杜楼楼。
审判员  毛朝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岳晨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