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苏美达电力运营有限公司

江苏苏美达电力运营有限公司与定边县智诚运势新能源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825民初7782号 原告江苏苏美达电力运营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定边县智诚运势新能源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长城北街28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咸宁中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江苏苏美达电力运营有限公司与定边县智诚运势新能源有限公司、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苏美达电力运营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65元,由原告江苏苏美达电力运营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书记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