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盛恒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192行初87号
原告:陕西鼎盛恒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新城总部经济园**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爽,四川致高(天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城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8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金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鼎盛恒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劳动合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中,原告陕西鼎盛恒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鼎盛恒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鼎盛恒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陕西鼎盛恒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