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甘0902民初2764号
原告: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0773447170U。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助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1,甘肃长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明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肃州路2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MA73JWOP8U。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甘肃梓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明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李某1,被告酒泉明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李某2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51194元,支付违约金165358元(未付款金额的30%),合计:716552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与4月,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两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总价款6435000元。原告完成供货后,2017年6月30日,通过甘肃省电力质检站和酒泉供电公司验收并网发电,被告已经投入使用。期间,被告实际付款5812806元,经双方核对,有一台设备原告未购置,扣除未购置设备款71000元,剩余551194元未付,原告多次派人索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酒泉明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答辩人欠付工程款总计为82444元,并非551194元。案涉合同总价为643500元,2017年2月27日至2018年9月9日,答辩人已经支付5812806元,后扣除被答辩人未供货0.4KV系统设备采购费71000元,35KVPT、CT检测费25000元,光伏区光纤环网熔接费6000元,剩余设备款为520194元。鉴于质保期未满,依照合同应扣除5%质保金321750元。且2021年4月26,由于被答辩人一直未彻底整改设备故障,导致答辩人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产生116000元检测费,根据合同约定,质保期内质量问题应由被答辩人承担,故该笔检测费应在设备款中予以扣除,即答辩人应支付的设备款为82444元。答辩人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承担违约金。答辩人已经支付6030806元,付款比例高达94%,基本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进度款的支付,不存违约责任。被答辩人至今没有整改案涉设备缺陷,导致答辩人无法正常使用设备,属于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涉案工程虽然于2020年9月8日验收,但至今仍存在严重缺陷,影响正常使用,剩余设备款应在被答辩人完成维修、更换后再予以支付。案涉工程质保期为两年,5%质保金未达到付款条件,且质保期内,被答辩人供应施工的设备出现质量问题,被答辩人未及时处理,导致答辩人委托第三方进行的必要检测费用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对方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21日,被告酒泉明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甲方(需方),原告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乙方(供方),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产品名称逆变升压一体化箱式变电站,数量10套,单价490000元,总价490000元(此价含税含运费),乙方收到预付款后,在2017年3月底将10台箱变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及酒泉明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兆瓦光伏发电场项目现场;验收标准,并网发电后240小时内甲方未书面提出任何质量异议,视为货物验收合格,如果验收合格前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无条件维修、更换或退货,在验收期限内,乙方在接到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服务标准,乙方提供1年免费质量保修服务,自货物验收合同之日起起算,质保期内若甲方发现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上门进行维修和解决,维修无法解决问题的,乙方应先行更换新设备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但因甲方原因导致设备出现故障的除外;质保期,并网发电5个工作日或2017年7月30日以前,以先到时间为准算起一年的质量保证期,终身免费维护;付款方式及期限:预付款合同签订后5天内,甲方支付总价款的40%,提货前5日内再支付总价款的10%的货款,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或货到现场30日内,以先到时间为准,付总价款的20%的货款,并网发电5个工作日内或2017年7月30日前,以先到时间为准在支付总价款的25%的货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一年;若甲方不能如期支付设备款,则乙方对甲方进行预期违约金索赔,预期金额为每延期1天按应付未付设备款的1%支付违约金,逾期违约金上限不超过应付未付款10%。2017年4月19日,原告公司将约定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被告公司职员万康签收,双方签订《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资料交接单》。
2017年4月11日,被告酒泉明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甲方(需方),原告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为乙方(供方),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货物名称35KV开关柜设备、汇流箱设备、汇流箱、电缆接头、逆变升压一体化设备、安装联动调试检测项目,总价1535000元,此价为以上分项工程总承包价,并网发电之前所产生的分项工程费用以及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费用均在此报价中;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将汇流箱设备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即酒泉明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兆瓦光伏发电场项目现场;验收标准,并网发电后一周内内甲方未书面提出任何质量异议,视为货物验收合格,乙方提供2年免费质量保险服务,自并网发电后起算,保质期内若甲方发现设备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的1个工作日上门进行维修和解决,维修无法解决问题的,乙方应先行更换新设备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但因甲方原因导致设备出现故障的材料由甲方承担,乙方免费维修;质保期,并网发电5个工作日或2017年7月30日以前,以先到时间为准算起一年的质量保证期,终身免费维护;付款方式及期限:甲乙双方于2017年2月21日签订编号为JQHJDQ(2017)003号购销合同,合同价款为490万元,双方将两份合同总价款的30%用于甲方位于酒泉市××园甲方指定的商品房抵顶,抵顶批次为两份合同的验收合格款,预付款合同签订后7天内,甲方支付总价款的40%,提货前3日内再支付总价款的10%的货款,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或货到现场10日内,以先到时间为准,付总价款的20%的货款,并网发电5个工作日内或2017年7月30日前,以先到时间为准在支付总价款的25%的货款,剩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二年;若甲方不能如期支付设备款,则乙方对甲方进行预期违约金索赔,预期金额为每延期1天按应付未付设备款的1‰支付违约金。2017年4月19日,原告公司将约定货物送到指定地点,被告公司职员万康签收,双方签订《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随货同行单》、《资料交接单》。
2018年6月4日,被告酒泉明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顾客满意度调查表》“质量控制、进度控制、安全控制、环保控制……”上表示满意。2020年11月19日被告酒泉明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酒泉明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肃州区东洞滩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全容量并网证明材料》记载,酒泉明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肃州区东洞滩10兆瓦并网光伏发电项目位于甘肃省酒泉市××区,酒泉明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是该项目的建设单位,该项目于2016年2月19日在酒泉市能源局登记备案,于2017年6月30日兆瓦全容量并网,且产生国网甘肃省电力甘肃酒泉供电公司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盖章认可的计量数据。并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2020年9月8日,原、被告召开竣工验收会议,签订《箱逆变升压一体化设缺陷统计表》、《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施工意见验收意见》、《35KV开关柜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汇流箱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35KV站用变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电缆接头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逆变升压一体化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评定表》,以上表记载内容除需要整改的缺陷、问题外,均为合格,验收意见“酒泉明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10MW光伏项目,所属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供货、施工的工程验收为合格,经验收仍存在遗留缺陷需**电气近期解决处理,缺陷详见各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需扣款的项目,未按合同供货施工的0.4KV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调试费用7.1万、35KVPT、CT检测费2.5万、光伏区光纤环网熔接费用0.6万”。2020年9月9日,原告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关于恳请支付剩余供货、施工工程款的函》,记载:在剩余合同价款622194元中扣减102000元后剩余未支付款项为520194元。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两份合同的质保期到期日期为何时?案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并协助完成安装,被告酒泉明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2017年2月21日,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逆变升压一体化箱式变电站,数量10套,总价490000元,质保期为并网发电5个工作日或2017年7月30日前,以先到时间为准起算一年的质保期,终身免费维护。2017年4月11日,双方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买35KV开关柜设备、汇流箱设备、汇流箱、电缆接头、逆变升压一体化设备、安装联动调试检测项目,总价1535000元,质保期为并网发电5个工作日或2017年7月30日前,以先到时间为准起算一年的质保期,终身免费维护,合同付款处将5%质保金扣留时间改为二年。根据被告酒泉明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证书2017年6月30日项目完成并网,按照两份合同约定,无论质保期为一年或是两年的,质保期均已到期。被告公司辩称的维修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属于合同约定的原告公司的终身义务,其提交的证据证实2020年8月对于20台逆变器委托第三方检测花费检测费116000元,因已过质保期,无法证实是原告产品的质量问题,故被告公司应按照核算金额520194元予以支付。对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未付款30%的违约金165358元的诉讼请求,因超出合同约定,原告亦未举证证实其损失,且未付款里涉及的部分金额为质保期内质保金,故结合本案查明事实,以及被告公司的违约情形,对违约金酌情予以调整,按照未付款10%予以支持,合计52019.4元(520194元×10%)。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酒泉明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20194元;
二、被告酒泉明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52019.4元;
三、驳回原告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5483元,由原告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04.47元,被告酒泉明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378.5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文静
书记员 戚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