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华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与酒泉华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民初6157号
原告: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胡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杰,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高新技术工业园区(西园)。
法定代表人:于杰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婉君,北京市纵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京0115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对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317078元进行了冻结。现因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原告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31707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渠阳振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程 颖
书 记 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