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甘0271执10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杰华。
被执行人:嘉峪关市宏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嘉峪关市宏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在执行过程中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纠纷已经解决,故申请执行人酒泉**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13日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5)嘉城民二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02民终1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建忠
代理审判员 师玉文
代理审判员 刘 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凌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