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龙旗机场设备有限公司

浙江新龙旗机场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博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521民初862号 原告:杭州博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GLED941,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星海南路188-1号1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龙旗机场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MA28C7280J,住所地德清县阜溪街道杭晨北路137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宪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博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龙旗机场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博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博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博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新龙旗机场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杭州博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