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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陕0114民初1187号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华奥大厦B座404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已交款项400000元;2、判令被告按年利率12%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8000元;3、判令被告双倍赔偿原告工人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组建项目部费用共计262396元;(1.2.3.项费用合计670396元);4、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要求撤回诉讼请求第二项。事实和理由:***系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以下简称原告)通过朋友**,电话号码:18792******,认识被告,被告承诺原告可以拿到西安市***农村污水治理EPC项目工程项目并进场施工,于是原告被告就达成口头协议,由被告负责原告和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西安市***农村污水治理EPC项目工程施工合同并保证原告进场施工。应被告要求原告在2022年6月17日给被告账户转账2万元居间费。2022年6月24日原告和被告签定了(不可撤销的居间劳务报酬支付***)。***规定被告每公里费拿4万元居间费,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分二次给被告转账6万元的居间费,被告就给原告说在***关山镇附近找房子建项目部。2022年6月27日项目部组建完成,被告问***要项目部位置并且说要来项目部看看,2022年6月28日,被告向原告要钱,2022年6月27日原告给被告转账2万元。2022年6月28日被告来到组建的项目部考察,考察完后感觉组建的项目部挺好的,比较满意。2022年7月4日被告说马上可以进场施工,给被告再转点钱,2022年7月4日通过微信给被告转账1万元,被告说晚上要招待云南省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责人,让原告给被告买点烟酒,于是原告就按照被告的要求给被告买了一箱20年***和4条中华中支烟,总共4408元。2022年7月9日被告又给原告要钱,2022年7月9日通过微信给被告转账2.9999万元。2022年7月15日被告说第二天就可以拿到合同和图纸并且在当天签定了(关于**农村污水治理EPC项目合同居间支付协议书),按照协议书内容规定;原告当天在给被告转6万元,7月21日在进不了场施工,被告承若双倍退还甲方已交款项,双倍赔偿原告工人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费、组建项目部费用所有费用。当时由于种种原因原告不能直接给被告转账,于是原告就在2022年7月15日把4万元,2022年7月16日把2万元转给朋友高省,电话号码:17795784689,由高省在转账给被告,高省已经在2022年7月15日把4万元,2022年7月16日把.2万元转账给了被告,于是原告就等待进场施工。2022年7月21日,***联系被告进场施工,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2022年8月10日,***联系被告要求进场施工,被告说在等等就可以施工,所以原告就和几名技术员和管理人员及工人继续在项目部等待进场施工。直到2022年8月19日,原告联系被告要求进场施工,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原告感觉事情不对劲,要求被告退款,被告以种种理由不见面也不退款也不解决。原告就不定期联系被告要求退款,处理此事,被告一直没有退款也没有处理此事,还把原告拉黑。综上所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公司起诉状中存在虚假陈述,实际上向**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系***与***,且***系接受***安排指示,由于未完中介服务,***在**公司起诉前已向其退还210000元,**公司请求***双倍退还400000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基于***已向**公司全部退还,故要求***按照年利率12%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没有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三、**公司擅自搭建项目部,违背其作出的***,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故其主张双倍赔偿工人住宿费等费用262396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后,被告再次补充发表辩论意见称,案涉工程系王**虚构,被告作为居间人,不具备向原告促成中介服务的可能性,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假设案涉污水治理工程,该工程属于必须招投标的范围,本案中介合同存在规避招投标、挂靠等违法事宜,扰乱社会秩序,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及公序良俗,应属无效,不应受到法律保护,故原告请求被告双倍退还及赔偿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驳回;对于原告提交的《关于**农村污水治理EPC项目合同居间支付协议书》,被告对其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该协议下***双方签字均非被告所签。对此被告认为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及相应不利法律后果,应由原告申请对双方签名进行鉴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6月24日,原告(甲方)**公司、被告(乙方)***签订《不可撤销的居间劳务报酬支付***》(以下简称***),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章961条、962条、963条、965条规定,根据财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9第29号文件关于“劳务居间费支付”的规定,甲方公司及全体股东现已全部法律责任、经济责任及个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自愿签署此份劳务居间协议: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西安市***农村生活污治理工程;【工程地点】西安市***;【工程总量】依照合同签订的工程量为准;按甲方实际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的工程量或工程总造价为准,若此工程后期追加或减少工程量,那么受托方所得居间报酬也相应增加或减少;二,居间服务费用:乙方为促成该工程项目顺利承接并完成了施工合同的签订,甲乙双方经协商特以达成居间服务报酬条件,甲方应付给乙方居间服务报酬为:在该协议甲方与云南省投资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单价每公里79.8万元每公里4万元为乙方的劳务居间报酬,(结算依实际工程量为准);甲方与中标方签订协议前,先和乙方签订居间服务协议,该居间服务协议随同甲方与中标方签订的施工协议同时生效。协议不受支付主体变更之影响,更不可撤销、不可变更和无条件保兑的凭证,具有恒定法律效力。居间费按甲方与中标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实际完成的总工程量为准,每公里4万计算;甲方与中标方签订完施工协议双方签字**后协议生效,乙方居间服务就全部完成,甲方就要向乙方支付前期居间劳务报酬肆拾万元整(¥40万元)元整,拿到进场通知书及进场施工组项目部再向乙方补缴60万元,剩余居间服务报酬按甲方与中标方付款节点同比例支付给乙方三次付完;甲方支付居间费时应打到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没有乙方的同意甲方不得私自变动收款账户;乙方引荐甲方与中标方成功签订施工协议后视为居间成功,甲方就要按约定支付乙方居间服务报酬,后续甲乙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宜与乙方无关。甲方公司若恶意逃避或故意拖延支付乙劳务居间报酬,愿接受下列处置,并放弃一切抗辩权利。乙方可凭此劳务居问报酬支付承诺协议书依法冻结甲方银行账户及财产,本劳务居间费报酬支付承诺协议书自动转为甲方欠乙方劳务费欠条的依据,追回应兑现的劳务报酬并按该费用总额加收日3%滞纳金,追索期间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费、违约金、罚金。差旅费等)均由甲方承担;根据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劳务居间方免责”的有关规定履约过程中若中标方与甲方发生任何纠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居间不成功,乙方不会收取甲方任何费用;纠纷解决地点:施工地的法院。 另查明,2022年6月17日,原告**公司的员工***向被告***支付20000元;2022年6月24日,原告**公司的员工***向被告***支付60000元;2022年6月27日,原告**公司的员工***向被告***支付20000元;2022年7月15日,原告**公司的员工***向被告***支付40000元;2022年7月16日,原告**公司的员工***向被告***支付20000元;2022年7月4日,原告**公司的员工***向被告***支付10000元;2022年7月9日,原告**公司的员工***向被告***支付29999元。以上共计199999元。另,2022年7月15日,原告**公司(甲方)、被告***(乙方)双方签订了《关于**农村污水治理EPC项目合同居间支付协议书》(以下简称居间支付协议),载明:一、甲方责任:1、7月15日付乙方人民币6万元整(大写:陆万元整);2、7月21日进场补齐到总额40万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3、进场施工五个工作日后,甲方再付乙方60万元(大写:陆拾万元整);4、甲方违约,自愿退场,以前所交款项不要了;二、乙方承诺甲方不能在2022年7月21日安排甲方进场施工,乙方自愿以双倍金额补偿甲方所有损失,乙方自愿以双倍金额退还甲方所交给乙方的所有款项。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方:**公司捺印法人或委托代理人***;乙方:***(捺印)。日期:2022年7月15日。 再查明,被告辩称已经庭前退还全部的200000元中介费,原告**公司陈述已经收到全部20万元退款。另,被告***主张其向微信名为拼搏的案外人转账10000元属于向原告的退款,对此原告予以否认。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以下几个法律问题,分别分析认定如下: 关于案涉《***》《居间支付协议》真实性的鉴定责任分配的问题。本案中,被告***认为协议上“***”的签字不是其所签,并主张该协议系私文书证,故相应的鉴定申请的责任应由原告提出。本院认为,原告确实已经向被告支付了款项199999元的事实,被告亦返还了200000元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完成了案涉居间支付协议真实性的证明责任。故该提出司法鉴定的责任本院分配给被告***,经本院释明后,被告***仍坚持由原告申请,故本院不予支持,并认定该居间协议书为真实的。 关于案涉《***》、《居间支付协议》效力的问题。本案中,在原、被告签订的***时原告尚未中标工程但是却准确约定了中标后的价格,并以此确定了居间服务费。《招投标法》规定,包括邀请招标在内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若居间人、招标人存在串通投标报价、属于应当招投标项目而未进行招投标的情形,应为法律禁止。故本院认为,在原告**公司未中标时就已经按照中标后价格报价,存在串通投标的高度可能性,该行为亦为法律禁止,且中串标行为亦可能损害案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故对于案涉《***》本院依法认定无效;案涉居间支付协议就内容而言是对于案涉《***》的进一步补充和强调,亦应认定无效。如上所述,案涉《***》、《居间支付协议》无效后的法律后果问题。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陈述已经全部退还了居间费200000元,对此原告予以认可。而要依据案涉《居间支付协议》约定要求双方所支付款项即剩余200000元的主张,因该协议认定无效,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诉讼请求第三项的问题。其一,本案中,根据居间支付协议,被告承诺如甲方2022年7月21日前未进场,自愿双倍赔偿甲方所有损失。本案中,案涉居间支付协议已经被认定无效,故对于合同的无效的法律后果问题。本案中,根据被告方提供的原告**公司的***亦作出了不得私自进村对接并搭建项目部以此来蛊惑他人缴纳费用的承诺。故对于合同无效后,原告的实际损失问题,因原告违背上述承诺亦存在过错,且原告亦未举证证明其搭建项目部的行为和中介合同之间的关联性,且被告亦退还了全部的居间费用,故原告诉讼请求的第三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504元,由原告陕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勍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