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2832号
原告:陕西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妮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旭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
原告陕西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陕西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预收受理费6256元,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6231元予以退回。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