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4民初3573号
原告:陕西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妮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旭江,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
原告陕西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陕西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0592元,减半收取5296元由原告陕西博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福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