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

广东珠江冠缆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庆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815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珠江冠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青萝大道127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JPR4T。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庆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青萝大道127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7879006776。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9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 被申请人: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区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高湖公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32955722。 法定代表人:***。 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与广东珠江冠缆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庆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市汇顺达五金机电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作出民事裁定,对广东珠江冠缆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庆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珠江冠缆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庆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超额冻结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广东珠江冠缆实业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珠江冠缆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庆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以开户于中国银行广州番禺华景支行的账号为××××已足额冻结300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对其超额冻结的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广东珠江冠缆实业有限公司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18153号民事裁定对广东珠江冠缆实业有限公司、广东庆丰电缆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除了开户于中国银行广州番禺华景支行的账号为××××的银行存款以外)。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