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9580号
申请人: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从化区经济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高湖公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16832955722。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电海街道迎宾大道北288号六***创意产业园5栋803-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MA52WT757M。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莞太路南城段168号105至107室、601室至609室、701至709室、1001至1009室、1101至1109室、1201至1204室、1301至1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70935R。
负责人:**。
申请人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02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1502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三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