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11民初15371号之一
原告: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从化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方珠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0年5月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被告:广州市白云区均禾凯宜五金水电商行(安兴五金机电批发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方珠江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粤缆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均禾凯宜五金水电商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24000元,减半收取为12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珠江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