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津01民终33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青区。 上诉人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4民初5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2、两审的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要求经济补偿金无事实依据。被上诉人提出辞职行使的是协商解除权,被上诉人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法律依据。 **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同意一审法院判决。 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确认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6年3月30日解除;2、判令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3192.64元、工资2712.7元;3、诉讼费由**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认**在仲裁期间所主张的事实,但诉至法院认为,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就对**的不当处罚行为及时做出了纠正,并已将扣发的工资如数发放给**,因此不应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认**主张的事实,故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虽对其处罚不当的行为做出了纠正,并补发了**相应的工资,但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能以此作为违反法律规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抗辩理由。**确系因为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行为向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自辞申请,且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处罚行为确违反了法律规定,故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理应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另,**于2016年2月29日向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自辞申请,该请求做出即生效,因此应认定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2016年2月29日。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离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5106.56元没有争议,因此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192.64元。对于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主张的仲裁机构对于**2016年2月份工资数额核算有误一节,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均认可**2016年2月共计到岗18.5天,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为**缴纳2016年2月社保费用385元,**每月基本工资为3500元,故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2016年2月份工资2592元。一审法院判决:一、确认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16年2月29日解除;二、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3192.64元;三、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2016年2月份工资共计2592元;四、驳回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于一审判决认定的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以及2016年2月份工资问题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上诉人系因上诉人的处罚行为向上诉人提出辞职,且上诉人的处罚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殷 焱 代理审判员 康 艳 代理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