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津0104执14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西青区。
被执行人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榕苑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长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私下解决完毕为由,向法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津0104执14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