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2)甘1225民督32号
申请人:西和县民裕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5MA7436HN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西和县西峪镇叶大村
被申请人:西和县海越农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532538546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县
申请人西和县民裕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西和县民裕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2018年8月8日签订了《西和县脱贫攻坚产业扶贫配股资金投资协议书》(以下称投资协议书),约定由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投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72万元,用于何坝镇李宋村78户、大石村14户、刘集村62户、张杜村48户、北沟村31户、麦川村39户共计272户贫困户的配股带贫资金,并约定被申请人向每扶贫户每年分红不低于8%,共计不低于217600元。依据被申请人与带贫户签订的《西和县到户产业扶持资金配股带贫协议书》第六条约定,被申请人每年按时将分红资金向申请人上解,再由申请人向带贫户支付。被申请人自协议书签订后一直依约履行,由于总公司海升集团已申请破产重整,经多个部门查证,被申请人名下多个账户资金余额不足。现依据《西和县脱贫攻坚产业扶持配股资金投资协议书》第三款第九项第二、四条之规定“乙方出现持续经营亏损或面临较大经营困难,无法按约定保障向建档户支付最低投资分红,乙方内部出现的其他问题,对乙方的生产经营具有重大不利影响的”。现投资已到期,需收回配股带贫资金,申请人有权解除本协议,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投资款。被申请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申请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向贵院申请支付令,恳请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西和县海越农业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西和县民裕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720000元、2021年至2022年年度配股分红资金217600元。
申请费10100元,由被申请人西和县海越农业有限公司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