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225执260号
申请人:西和县民裕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5MA7436HN2T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0日。
被执行人:西和县绿臻园中药材专业合作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12250767669263
法定代表人:李某1,职务:负责人。
第三人:席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12月25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申请人西和县民裕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西和县绿臻园中药材专业合作社支付令执行一案,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甘1225民督70号支付令确定:被申请人西和县绿臻园中药材专业合作社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人西和县民裕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2060000元,拖欠2020-2022年配股分红资金153600元,共计2213600元。申请费8170元,由被申请人西和县绿臻园中药材专业合作社承担。该支付令生效后,被执行人西和县绿臻园中药材专业合作社未按期履行义务,西和县民裕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第三人席某某自愿承担被执行人西和县绿臻园中药材专业合作社的债务,由席某某于2023年8月9日前支付西和县民裕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3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履行2022年至2023年的分红123600元。二、剩余的本金2060000元,法院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如拍卖成交,则成交款项全部用于执行案件;如果流拍,则按照评估价格向申请人西和县民裕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以物抵债。无论是否拍卖成功,不足部分席某某每年年底最低履行300000元,直至案件全部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该行为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但由于和解期限较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裁定如下:
(2023)甘1225执260号西和县民裕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西和县绿臻园中药材专业合作社支付令执行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