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甘1225执261号
申请人:西和县民裕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乔某某,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1225MA7436HN2T
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汉族,生于1977年6月10日,甘肃省西和县人,住西和县。
被执行人:西和县鸟得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621225MA737W3A9R
住所地:甘肃省陇南市西和县。
申请人西和县民裕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西和县鸟得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支付令执行一案,西和县人民法院作出(2023)甘1225民督1号支付令确定:被申请人西和县鸟得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申请人西和县民裕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财政专项扶贫资金72万元,支付2020年-2021年度配股分红资金57600元。申请费3859元,由被申请人西和县鸟得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该支付令生效后,被执行人西和县鸟得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人西和县民裕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西和县鸟得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等相关执行材料,但西和县鸟得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期履行义务。我院通过“总对总”系统查询,查明西和县鸟得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无证券、无股票基金、无保险信息、无税务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足额存款且银行账户已冻结。本院依法查封了西和县鸟得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的位于××机器设备以及其他办公设备,经委托评估后进入司法拍卖程序,但一拍、二拍均已流拍,在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西和县民裕产业扶贫开发有限公司不同意以物抵债,也要求法院不再进行变卖程序。在执行过程中,该合作社法人潘某某自愿用其位于西和县××镇庄××村××组××号的房产,经评估拍卖后用于执行案件,向申请人询问意见后,申请人表示农村房屋无实际价值,不再要求进行评估拍卖。经传统查控,本院在西和县××镇庄××村村民委员调查,被执行人西和县鸟得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多年未运营,除本院查封拍卖的财产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其法人潘某某家庭困难,家庭成员生活均不能自理,靠潘某某一人维持生活。在西和县房管所查询,被执行人西和县鸟得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由于被执行人西和县鸟得中药材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执行财产线索,我院对该合作社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黑名单。对申请人约谈后,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恢复执行的法定事由出现,本案将恢复执行。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3)甘1225执261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