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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睿哲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中泰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724民初5007号 原告:德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绵竹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廖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德阳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德阳市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德阳市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