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2021民初2095号
原告:郭某,男,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岳县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镇长。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甲,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盛豪(安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男,1990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郭某与被告安岳县某镇人民政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苏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8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2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自愿撤回对被告安岳县某镇人民政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某、苏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已交)。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王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