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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834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住荥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荥经县严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